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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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6.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单位。
7.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可选择将分红方式变更为现金分红,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销售机构上传的信息将其分红方式确认为现金分红。
1.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