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习惯上把证券分为两大类别:债券和股票,而后者又可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这种分类所采纳的首要标准是投资者法律地位的不同,债券投资者是借款人,而股票投资者是公司的合伙人。债券持有人拥有获得固定本金和利息的优先权;股票持有人则须在享受所有者的利润的同时承担主要的风险。债券从总体而言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而股票具有较多获得投机收益的机遇,以抵消其所承担的更大的风险。传统的教科书正是将这两类证券在法律地位和投资特征的双重反差,来作为证券分类的出发点的习惯分类法的弊端将优先股与普通股归于一类——传统的分类方法在这一点上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议。通过投资实践可以了解到,将优先股与普通股归为一类显然是有欠考虑的,前者更应该与债券同属一类。
典型的、标准的优先股是因为有固定收入和本金安全性而被购买的。优先股持有人并不公司的合伙人,而是把自己视作优先要求权(相对于一般合伙人即普通股持有人而言)的拥有者。他们只是在法律上属于公司的拥有者,他们在投资目标上更象是债券持有人认为债券是安全的——将债券与股票分为两类的做法主要是考虑到债券是一种安全的投资工具。于是有投资者就相信“债券”一词就意味着使投资免受损失的某种保障。这种想法不仅站不住脚,在很多情况下更成为严重亏损的罪魁祸首。投资者没有因这个错误观念而栽更大的跟头,完全是因为不诚实的证券发行商恰巧也很少利用债券这种形式所具有的投资声誉做文章。
当然必须承认,债券作为一个整体,要比一般的股票具有更高的安全性,但这种优势并不是由“债券”这个名称而自然确立的,而是因为当前的大多数美国公司都能诚实并理智地行事,在没有一定的把握前提下不会对某一金融义务做出承诺,所以在这种环境下发行的债券都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也就是说,构成安全性的并不是这种义务本身,也不是当企业发生破产时债券持有人的法律地位。安全性是建立在举债会司履行金融义务的能力之上的,并且也是完全由这种能力的大小来衡量的一家一无资产,二无盈利能力的公司的债券和这家公司的股票毫无区别,都一钱不值。在资本投人的风险性方面,债券与股票相比并不代表了更高的安全性,甚至更不具有吸引力。因为债券持有人因为其固定要求权而从公司中获得的收益不可能比他完全地、明确地拥有整个发行公司时所能得到的收益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