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交易者参与
原油期货交易有5种模式:一是作为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直接参与原油期货交易,类似于没有结算权的非
期货公司会员;二是通过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参与交易,类似于没有结算权的期货公司会员;三是作为境内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参与交易;四是通过境外中介机构委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参与交易。五是通过境外中介机构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参与交易。后两种统称为“二级代理模式”。第三,结算模式。资金结算方面,对境内外交易者的资金均实行银行存管、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境外参与者可使用美元作为保证金,交易产生的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等必须以人民币支付结算,盈利可以选择以人民币或者美元的方式提取。目前,共有12家银行从事境内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8家银行从事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分别是中、农、工、建、交、招商、中信和星展银行。第四,交割模式。原油期货实行实物交割,保税交割,到期合约标准交割,未到期合约期转现。原油期货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五个有成交交易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目前,已向全市场公布的指定交割仓库共6家,包含8个存放点,主要分布于我国沿海的上海、大连、日照、舟山、宁波、湛江等。第五,税收情况。在交易方面,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事原油
期货交易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境外个人投资者从事原油期货交易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境内投资者,按照期货市场现有做法执行。在交割方面,对于从事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内外投资者,均暂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