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能源中心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实行强行平仓:(一)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或者受托结算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二)非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
持仓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的;(三)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相关上市品种持仓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数倍或者不符合交割要求的;(四)由于违规受到能源中心强行平仓处理的;(五)根据能源中心的紧急措施应当实行强行平仓的;(六)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情形。能源中心规定,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如果是由于客户的原因,引发的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盈亏由投资者自负。根据
原油期货强行平仓制度的规定,由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由能源中心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