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范
原油期货交易风险,我国原油期货交易实行的是
持仓限额,大户报告制度。原油期货持仓限额制度——自然人投资者限仓变化:1.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收市后,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自然人投资者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只有境内个人投资者不能提供发票,境内机构,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投资者都能提供)2.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七个交易日起,对该自然人投资者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能源中心强行平仓。相对其他的
商品期货合约,原油期货持仓限额规定是不太一样的。国内三大商品
期货交易所的品种,都允许投资者持仓到交割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但是原油期货是不能的,要提前8个交易日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