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投资者保护,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境外成熟市场相比,我国证券
期货市场成立时间只有二十多年,投资者结构仍以自然人为主,且投资理念和投资心态均不够成熟。中小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了解信息的渠道等方面与专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都有明显差距,相对经营机构而言通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相对弱势地位。在缺少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下,很多高风险的产品和服务被提供给不了解相关信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中小投资者,一旦出现亏损,中小投资者更容易出现极端行为,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