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中介机构在某期货合约的买(卖)
持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的特定持仓占比档位时,也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前向能源中心报告。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通过能源中心会员服务系统直接向能源中心提交大户持仓报告及相关材料。境外中介机构使用能源中心境外中介服务系统提交大户持仓报告及相关材料,由其委托交易的
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对大户持仓报告进行确认,并经能源中心会员服务系统提交至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将其盖章或签字的大户持仓报告及相关材料留存备查。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将境外中介机构使用能源中心境外中介服务系统提交的大户持仓报告打印、盖章或签字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