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所《关于热轧卷板期货交割商品补充规定的通知》中对交割商品的仓单作出如下要求,“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应当是本所批准的注册企业生产的,须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交割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应在生产日起的45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日”,并规定“可交割卷重范围为14~31吨”。也就是说,交割品必须有三个条件:一是必须由上期所认定的钢企所生产的热轧卷板,钢厂可以注册申请,经过上期所预审、审批,一旦注册批准,交易所将函告申请注册企业、全体会员、指定交割仓库;二是必须是自生产日起的“45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重点为入指定交割仓库必须是自生产日起的45天内,即确保入库时是“新货”;三是对卷重的限定,每卷为14~31吨的交割卷重范围基本可以排除头尾小卷等状况的出现。
上期所在《关于印发
上海期货交易所热轧卷板期货标准合约及相关规则的公告》中规定:交易单位设定为10吨/手,值得注意的是,热轧卷板合约交易的最小变动价位是2元/吨,这与螺纹钢合约交易的1元/吨的最小变动价位有明显差异。另外,标准合约规定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1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