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公司涉税政策(一)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所以文件中规定的对证券投资基金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无实际意义。对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按预定比例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无所得税优惠,需正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以下简称“2号文”)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会发生哪些增值税应税行为呢?按照2号文的要求,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