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销售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八)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部稽核监控、风险控制、信息安全等内部监控制度;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