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现有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投资管理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以及没有明确法律身份的一些民间私募基金。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都采用私下募集方式,并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监管机构。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必须根据证监会相关条例设立,由证监会负责基金设立和日常监管。这类私募基金由证券公司专营,其他投资管理人没有机会参与。随着证券市场的复苏和逐日升温,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速度加快、销售火爆。目前这种集合理财计划已逐渐演变为由券商负责管理(非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共同基金:不收取业绩表现费只收取管理费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非公开募集的方式越来越公开化,风险控制和监管越来越严格,所体现的私募基金特点越来越少,而具有的共同基金特点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