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达交易指令方式约定不明确的责任。
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行纪合同
对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又不能证明其所进
行的交易是根据投资者交易指令进行的,对该交易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期货公
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期货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所进行的期货交易系按照投
资者或者其委托人的指令操作的,期货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
(2)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下单指令的责任。期货公司负有严格审查受托人授
权委托的义务。期货公司不得执行投资者或受托人外任何第三人的下单指令。如
果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有瑕疵的下单指令的责任。对有瑕疵的指令,期货公
司可以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明确后,再予执行。期货公司执行瑕疵指令,造成投资
者损失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期货公司错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的责任。期货公司错误执行投资者交易
指令,除投资者认可的,交易的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5)期货公司不当延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的责任。期货公司不当延误执行投
资者交易指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因此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应当由期货公
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