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期货的交易规则有哪些?我们投资
中国原油期货,首先要了解原油期货合约的特点,掌握原油期货交易规则。我国原油期货还没有上市,只有上期所的原油期货才是正规交易,由证监会直接监管。即将上市的原油期货是国际化期货品种,境外人士也可以投资,原油期货将可能成为中国金融市场首个最具吸引力的国际品种。交易保证金制度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能源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原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能源中心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即从该期货合约新上市挂盘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原油期货合约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按交易时间段划分:合约挂牌之日起原油交易保证金比例为5%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原油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原油交易保证金比例为20%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我国原油期货的涨跌停板为4%。当某原油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交易日)出现单边市,能源中心将提高涨跌停板幅度和保证金水平。当我国原油
期货价格大幅波动时,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按照原油期货交易规则,采取对应的措施并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能源中心规定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期货中介机构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大户报告制度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客户某期货合约的一般持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境外中介机构某期货合约的一般持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的60%时,应当在下一交易日15:00前向能源中心报告。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指定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提交大户持仓报告或者其他说明材料,并可以不定期地对上述材料进行核查。强行平仓制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能源中心实行强行平仓:(1)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或者受托结算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2)非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持仓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的;(3)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相关上市品种持仓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数倍或者不符合交割要求的;(4)由于违规受到能源中心强行平仓处理的;(5)根据能源中心的紧急措施应当实行强行平仓的;(6)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情形。风险警示制度能源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为了警示和化解风险,能源中心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套期保值是指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与
现货市场交易方向相反、数量相等的同种商品的期货合约,进而无论现货供应市场价格怎样波动,最终都能取得在一个市场上亏损的同时在另一个市场盈利的结果,并且亏损额与盈利额大致相等,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