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中心境外特殊参与者分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即为《境外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即为《境外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申请成为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能源中心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原油期货上市后,境外交易者即可参与原油期货交易和投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应当经能源中心批准,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予以公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享有下列权利:(一)按规定在能源中心内进行交易业务;会员还享有在能源中心内直接进行结算、交割等业务的权利;(二)使用能源中心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三)按照本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四)按照与能源中心签订的协议行使约定权利;(五)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权利。在原油期货和以后即将上市的其他品种交易中,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遵守能源中心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和决定;(三)按规定交纳各种相关费用;(四)接受能源中心监督管理;(五)按照与能源中心签订的协议履行约定义务;(六)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能源中心应当制定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管理规定,对会员和境外特殊参与者进行监督管理。能源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对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的交易运作、风险管理、技术系统等提出要求,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持续满足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