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交易市场的风险来源是什么?
达尔文 : 在外汇市场做交易,外汇投资者的亏损往往来自于两方面的风险,外部的和内部的,内部的风险主要在于投资者个人对市场的认识以及对交易心理的处理问题,而外部的风险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安全的风险。投资者在外汇市场做交易首先需要选择一家外汇公司,但是市场上的外汇公司林林总总,很多公司都会提出非常有诱惑力的条件,但是如果投资者不注意鉴别就无法保证资金的安全。因此在选择外汇公司的时候投资者一定要慎之又慎,选择一个接受严格监管能够最大程度保证自己资金安全的公司。2、因为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汇市行情的走向会经常发生上下波动,因此行情显得不可捉摸,而如果投资者在交易中不能成功的把握走势,炒外汇投资者在交易中就有可能会损失惨重。因此,外汇市场中,如果投资者想要避免波动的走势带来的风险,投资者就可以利用不同的外汇交易市场走势分析方式对走势进行全面透彻的分析,从而可以很好的把握外汇市场行情的走势,这样,就可以避免因为走势的波动带来的风险了。3、杠杆风险。外汇买卖市场吸引众多投资者的一个原因就是其杠杆的存在,通过杠杆的放大,投资者的获利会被大幅放大,但是如果投资者选择的杠杆超过自己的承受水平,高杠杆就很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更高的风险。如何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冲外汇风险?
佳婉慧 : 利用远期结售汇规避外汇风险 远期结售汇是指进出口企业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 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 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台同约定的币 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远期结售汇的交易期限最长至12个月,分为7天、20天、1个 月至12个月14个档次。交易币种包括美元、港币、欧元、日元、 英镑、瑞士法郎、澳元、加元、新加坡元(纽元)等9个币种。每 次费用大约2%,需要占用保证金3%。 的议价能力来承受各种各样的经营风险,包括汇率风险。 加强对贸易渠道控制力。有能力的出口企业要“走出去”建立 自主营销网络,将贸易链延伸到境外批发和零售终端,增强渠道控制 力,提高贸易附加值,也使进出口中问环节中的汇率风险消于无形。 尽量多采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今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联 合财政部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 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而不仅限于试点企业。外贸企业要充分利用 该政策,对于有条件的贸易对象,特别是贸易国同中国签有本币互换 协议的,要主动地要求客户用人民币来结算,让客户感觉使用人民币 结算对于他们也是有利的,互惠互利。 利用合同约定、外汇远期交易等手段进行来镄定汇率,避免 汇率波动风险。在商品贸易往来中,时问越长。由汇率变动所带来的 风险也就越大,而进出口商从签订买卖合同到交货、付款又往往需要 相当长时间(通常达30天~90天,有的更长)。 因此有必要利用合同约 定、外汇远期交易等手段进行来锁定汇率,规避风险。最新的外汇管理条例有哪些,谁能分享下
雅赠响摐金 :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93号发布 根据1997年 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订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 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 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四)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第五十三条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汇率查询是最标准的吗?
Lamb : 国家外汇管理局汇率查询在国内来说就是最标准的了,因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就是对中国的外汇进行管理的一个部门,所以会提供一些最新的实时外汇汇率信息,而且还会转换成人民币汇率轮流滚动播放。深圳外汇管理局申报怎么操作,流程有哪些?
AlexanderCollins : 外汇申报是通过外汇管理局进行,深圳外汇管理局负责涉外收入申报单查询、录入、修改及信息反馈;境内收入申报单查询、录入、修改及信息反馈等服务。在网上外汇服务系统登录后添加业务员,并新增用户填写基本信息,再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即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是用来操作的?
Broad : 银行用于对外汇资本金汇入、结汇、利润付汇、外债等资本项目进行登记、备案、核准的系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为什么打不开?
顺藤摸瓜 : 1、如果提示启动失败或别的错误提示,是你的电脑没按要求打补丁,需要从微软官方网站下载、安装以下控件:WindowsInstaller3.1Microsoft.NETFramework2.0也可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下载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的页面上找上述控件的链接。2、如果已登录软件,出现欢迎访问页面,表示登录成功。请点击左侧树形控件进行操作。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都填哪些内容?
剪烛西窗 : 如果是参加外汇年检,就需要通过【外商投资业务管理】中的【年检管理】【年检信息报送】功能,选择2009年度,点击下一步,到出来让你输入制表人的那个界面即可开始填报《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即制表信息、外汇收支情况表、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损益表)。如果不是外汇年检,只需查看信息即可,不用填写任何内容。直投系统简介:外汇登记证IC卡的管理系统,在外汇局、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企业之间建立联网机制,上述各方用户可以通过该系统办理或查询打印外商直接投资FDI、境外直接投资ODI、外汇年检等相关外汇登记、核准业务,如外商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信息、资本金账户开户及变更核准信息、资本金流入及结汇信息、外资外汇登记(验资询证或转股收汇)信息、再投资或转增资核准信息、购付汇(清算、减资、转股等)核准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信息等。外汇局网上服务平台怎么登录不进去?
新势力交易侠 : 外汇局网上服务平台登录不进去有很多种情况,你没说是什么情况我也不好回答你。外汇管理局的网上服务平台是需要专门的账户和密码才能登录的,账户和密码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如果是已经有账户密码了登录不进去可以考虑是网络问题,或者是账户密码被冻结了,也可能是网上服务平台在维护,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深圳外汇管理局网站怎么登陆,登录方式有哪些?
Humphr : 深圳外汇管理局网站是没有登录入口的,外汇管理局网站上有机构职能、分局动态、管理信息、政策法规、业务指南、特色服务等板块,还可以看到当天或历史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国际外汇管理方式都是一样的吗?
太阳花开 : 国际外汇管理方式不一样的,目前全球实行外汇管理的国家不少但也不是很多,美国更是在上个世纪就取消了外汇管制,实行自由外汇制度;国内的外汇管理主要体现在了外汇经常项目和个人的外汇兑换额度上,这两个是跟我们有比较大的关系,企业要办理经常项目的外汇业务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个人的外汇兑换额度是每人每年不超过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电话是多少?
阿加莎 :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没有电话的,因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只是一个网络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才是有热线电话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总部的电话是010-68401188,联系邮箱是[email protected],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讲了什么?
莆田系交易员 : 根据最新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在此办法中规定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单笔交易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如真有超额的需求申请进行申报登记。这里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对象就是指支付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电商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对于外汇、股市、期货来说,资金管理方面都有哪些策略?
璐易丝 : 对资金的管理实质上就是仓位的管理,常常包括建仓、加仓、减仓、止损、止盈、平仓等内容。一般来说,炒汇者如果想在外汇市场获得长期稳定的盈利,行情分析的对错与否至多只能在各项成功因素中占30%,资金与风险管理的因素却占了50%以上。1、如何建仓在做外汇保证金交易时,同交易风险挂钩的是投资者交易帐户内的保证金数额和开仓的数量。为了控制风险,无论投资者做的是迷你账户等同1万美金即可交易一手还是标准账户等同10万美金即可交易一手,也不论投资者采用的是多大的杠杆,帐户上的保证金是多少,根据江恩的买卖规则,在刚开始的时候,投资者只能开仓1/10的放大总资金量;即使再有把握,最好也不要超过2/10。2、如何加仓或减仓对于资金的加仓或减仓,往往有三种方式:仓位的管理极其重要,因为投资者不能控制市场,只能控制自己的交易。对仓位的管理其实就是对资金的管理,而对资金的管理,常常包括建仓、加仓、减仓、止损、止盈、平仓等内容。不同资金运用的方法适用于不同的市场状况和投资者对行情趋势的不同判断。1、金字塔加码法就是越往后追加的资金就越少。假设投资者本金有10万美元,投资者在A点买入2万美元的欧元;待欧元涨到B点,投资者认为欧元还将继续上涨,但已经有一段的涨幅了,后面的上涨空间可能比较有限,因而再次买入时的资金量减少到1万美元;到C点欧元还在上涨,投资者仍认为欧元将继续上涨,但此时上涨空间可能更小,所以投资者又投入了5000美元的资金。这种依次递减的追加方法就是金字塔加码法。2、倒金字塔加码法就是越往后追加的资金越多。如投资者在A点买入1万美元的欧元,B点买入2万美元的欧元,C点买入3万美元的欧元,依次递增追加筹码。此方法与金字塔加码法的不同之处,是在于投资者对行情上的判断上。随着投资者对欧元趋势的把握越来越有信心,所投入的资金也会越来越大,呈现出倒金字塔的模式。可见,此方法相对金字塔加码法更为激进,可能最终获得的利润空间很大,当然可能遭受的损失也会很大。以上方法同样适用于减仓。不同资金运用的方法适用于不同的市场状况和投资者对行情趋势的不同判断。前面三种方法,主要适合市场趋势明朗、走出一波升势或跌势时运用,而当行情在震荡区间整理时,就不大适合运用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产生的?
高山景行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第十一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第十二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第十三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第十四条-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第十五条-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第十七条-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第二十条-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