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定价权通常是行业龙头公司或公司团体掌握的,可以享受垄断定价权所带来的垄断利润。国际大宗商品定价权不仅存在于实体买卖者之间,还掌握在期货交易者手中,掌握了结构性权,就能掌握大宗商品定价权。
大宗商品定价权的意义:
商品的定价机制与定价权紧密相关,其内容包括商品中潜在的或普遍认可的定价规则和贸易双方所确定的或参考的基准价格。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价格通常是按照期货价格来定价的,期货价格被认为是一个定价基准。大宗商品定价权是制定大宗商品价格发现规则的权利,期货市场实际上是一个大宗商品的价格发现市场,期货市场或者其他市场规则的制定者拥有大宗商品的定价权。如果大宗商品价格能够反映合理的需求,我们就认为这一大宗商品价格是合理的,这样就不存在定价权问题。但从2004 年以后,大宗商品期货市场并没有真正反映实体经济的供给和需求。所以,争夺大宗商品的定价权很有意义。
鉴于期货价格已成为多种大宗商品的基准价格,再加上期货和现货之间还存在着套利和交割等机制相联系,决定了该商品期货价格就基本等同于决定了该商品的价格。
全球大宗商品定价机制中的结构性权力:
国际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苏珊·斯特兰奇所创立的结构性权力说,可以对全球大宗商品定价机制的产生做出解释。她认为,国际社会主要存在两种权力:联系性权力和结构性权力。前者是甲靠权力迫使乙去做或许他本来不想做的事,即对过程或结果的控制;后者则是“形成和决定全球各种政治经济机构的权力”,是决定办事办法的权力,是构造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权力,是决定政府与人民、国家与市场之间相互关系框架的权力。她认为,两相比较,结构性权力更为重要:
其一,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越来越难以区分;
其二,结构性权力是分散和隐含的,由安全、生产、金融和知识四个各不相同但互有联系的结构组成。权力就是通过这四种结构对特定关系产生影响的。而且,结构性权力是不太容易看出来的,权力拥有者能够扩大或缩小其他人面临的选择范围。与联系性权力事事要通过运用军事和政治的强制手段迫使别国就范相比,结构性权力是在强制性力量尚未发挥作用之前已经由对方做出了符合自己需要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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