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矩的交易何以成方圆,就像期货交易也有其该有的制度,那么期货交易制度有哪些呢?快跟着小编的步伐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结算价及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商品期货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交易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金融期货结算价是当日最后一个小时的成交价格按照交易量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原则是结算部门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按当日结算价对会员和投资者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保证金。交易结束后,一旦会员或投资者的保证金余额低于规定的标准时,将会收到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二、期货合约各品种具体涨跌停板制度规定
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价;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构成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价;每日涨跌停板价幅度为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价幅度,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将视为无效。
当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时,即只有单边报价或是不足以打开单边报价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简称单边市)。
三、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
注: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1、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
2、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3、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持仓规模;
4、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经纪会员名下全部客户所有持仓的合计数(多头部位、空头部位分别计算,下同),不得超出该会员的限仓数额。同一客户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四、进入交割月限仓制度:
大连郑州期货合约自然人客户持仓不得进入交割月,上海期货交易所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持仓应当为0手。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或交易所规定要求的,会员或客户(通过会员)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
五、强制减仓、强行平仓制度
强制减仓是当市场出现连续N个交易日(中金所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的同方向涨停(或跌停)等特别重大的风险时,交易所为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而采取的措施。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交易所或期货公司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强制平掉会员或客户相应的持仓。
当客户交易结算单上的可用资金一出现负数时,公司将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在客户未及时处理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实行强行平仓。如客户持仓超出交易所规定的限额时,客户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处理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实行强行平仓。
以上就是关于期货交易制度的介绍,相信你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更多相关财经知识尽在Followme交易社区,欢迎感兴趣的你前往社区进一步了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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