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来说老办法14年以来的第一次修改,整体朝着降低投资者投资者投资成本、时间成本的方向变动,我认为整体变动正面。这次新披露办法第三条的新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为单只基金只选择一家报刊披露信息,披露办法04年颁布时候大家的手机可能还是停留在诺基亚、三星手机时代,甚至很多人还没有手机,报纸算是一种相对主流获取咨询的渠道。那么小编来梳理总结一下基金信息披露的更改有哪些新动向。
1.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3.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一)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4.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一)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5.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基金扩募
(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如果感觉小编整理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不错,敬请多点赞,多关注Followme交易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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