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期货项目中,无论投资者还是投资公司都需要有一个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人,而期货居间人就担任着这样的角色,那么期货居间人是怎样形成的?你对期货居间人了解多少呢?接下来,Followme交易社区带大家了解一下。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中有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其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期货居间人应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订立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不得隐瞒。否则,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它的业务形态是在实践中,自然人居间人主要的业务形态为订约居间和代理交易。在开户实名制实施之前,一些居间人可能通过某种形式代理客户开户。此外,还可能存在居间人私下与客户签署获利承诺或收益分配协议的情形。
辖区全部期货经营机构在签订期货合同环节上已经普遍杜绝居间人同时被指定为代理下单人、资金调拨人和交易结果确认人的情况,尤其要求客户在资金调拨人一栏不可填写居间人。但这一做法并不能排除存在自然人居间人实际上仍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情形。期货公司的新合同往往约定期货公司将交易结果发送到保证金监控中心即完成通知义务,客户只要将交易密码、资金调拨密码都告知居间人,则居间人实际上就构成了全权代理。
它的利益构成是由于居间人不会仅因介绍客户开户而获得佣金。只有当客户有发生交易,期货经营机构才会按照客户的手续费净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居间人支付佣金。在佣金的支付方式上,期货经营机构或是以工资名义入账,或是以费用的形式进行处理,或是将上述两种做法结合。
总的来说,期货居间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想了解更多期货居间人的知识可以到Followme交易社区了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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