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某些高校中,财经法律是比较边缘的专业。但这在我国整个体系中不可或缺。财经法律中有一个法规叫债权人代位权。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特征呢,构成条件是什么?一起来看看下面的资讯吧。
债权人代位权名词解释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我国《合同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无疑,债权人之代位权制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与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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