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偿有很多危机案件,大都是由于债权人众多、分散且意见不一,致使债务企业与意向投资人为拯救债务企业的重组计划难以顺利推进。但是债委会债权人委员会成立条件,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都是什么,关于这些问题下面有详细介绍。
债权人委员会成立条件
债权人委员会的成立是新破产法的一大创新和突破。从条文的规定上也可以看出,债权人委员会是代表债权人会议、为实现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成立的常设机构。它的成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超越各利害关系人之上,在一定的权限内进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等活动,但因为其自身的利益或能力等因素,其行为有可能不当或不法,从而伤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接受相应的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2.人民法院虽然担负着对破产程序各方面实施审判上的日常监督职责,但是因为破产程序中利益关系冲突众多、事务繁复,破产案件的处理耗时又长,人民法院不可能事无巨细,单单靠法院的监督,难免会有一些疏忽;
3.债权人会议虽然对管理人也享有监督权,但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具有时间性,在其闭会期间无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另外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耗时、耗资,频繁的召开既不经济,又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
4.债权人会议主席虽然可以代表债权人利益召开债权人会议,但是其职能主要限于主持和应申请召集债权人会议,也很难胜任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管理人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的工作,破产法在第七章第二节对债权人委员会也专门作了规定。从该条文规定中可以看出,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的选举产生。
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
1.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人会议主席是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
3.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
4.除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除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来取消会议的召开。
5.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也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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