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债权转股权的意义
债权转股权是指国家组合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的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之间的股权、产权关系。
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资产重组、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债权转股权的目的
1.推进了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多元化产权结构、国有资本实施战略性这些改革紧密的连系在了一起,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2.与我国当前企业面临的许多问题紧密连系在了一起。债转股不意味着国家或有国家背景的金融机构把企业的烂帐认下来,而是淘汰旧的生产能力、调整产权结构、促进技术设备更新,以及在全社会的空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
债权转股权的基本条件
1.债权转股权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2.同一债权或者涉及两个以上的,应当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
3.债权人假设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该债务人实施债权转股权不能超过享有的债权抵消所承担债务后的余额。
4.债权人为国家企业单位的,应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5.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应代表三分之二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最高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7.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获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
8.全体股东以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债权转股权注意事项
1、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一并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2、公司债权转股权,工商登记时债权转股权部分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
3、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不包括赠与、借用合同等单务合同,也不包括劳动、劳务、保险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
4、金融债权不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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