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债权都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基本的财产形式,可以反映经济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当中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大家都知道一般情况下物权是优先于债权的,不过也有一些情况是例外。那么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为什么物权优先于债权呢?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出租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会影响到租赁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来的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即在租赁关系中,先设定的租赁权比在后的所有权或者抵押权更有限。
2.预告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的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以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就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预告登记人对于不动产享有的债权优先于第三人的物权。
3.《企业破产法》中对于职工特殊债权的特殊保护
《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所欠的钱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款,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即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中,职工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人受偿。
为什么物权优先于债权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2.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3.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4.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为什么物权优先于债权?相信看了上文的介绍已经很清楚了。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转让行为就生效。更多物权优先于债权的相关资讯,可到Followme交易社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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