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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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日是买入或卖出外汇时应予交付通货的日期。买入外汇的人,要交付本国的货币,而卖出外汇者则应交付卖出的外国货币。合格的交割日必须为交割货币发行国家的营业日,即使交易双方均为放假日,只要交割货币的国家都是营业日时,仍属合格交割日。交割日可分为:(1)现汇交割日,通常是指成交日后两个营业日;(2)期汇交割日,通常指自现汇交割日起算再加数月而计算出来的交割日,如果这个交割日为非合格交割日,则予以顺延,假如顺延须延至下月,则惯例上不予顺延,而改为倒算。例:1988年11月27日(星期日)成交,现汇交割日为11月29日(星期二);一个月期汇交割日为12月29日(星期四);两个月期汇交割日为1989年1月30日(星期一);三个月期汇交割日为2月28日。